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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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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並推動本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強化偏鄉地區 5G 寬
    頻服務與涵蓋-補助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計畫,以
    加速偏鄉行動寬頻服務及涵蓋,規劃補助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
    簡稱申請人)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設施,改善偏鄉及離島地區之行動
    通信訊號涵蓋,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
    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指之偏鄉,係指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款
    規定之偏遠地區。


四、申請人得依下列各期程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第二期: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
      十日止。
(二)第三期: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三十日止。
(三)第四期: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三十日止。
(四)第五期: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三十日止。
    必要時,本會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期間。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定額補助為原則。但偏鄉之新建共構共站或電力未
    到達區及離島地區之基地臺,得依個案實際建置經費,採個案覈實補
    助。
    定額補助金額及項目詳如附表。


六、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內,檢附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
    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採定額補助之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
    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申請補助費用、辦理方式、計畫期程、
    預期效益。
    採個案覈實補助之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總建置費
      用及預算表、補助金額分攤表、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效益。
(二)基地臺建置示意圖。
(三)物料規格及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參與建置者委託文件。
    採個案覈實補助之建置計畫,同一站點之行動寬頻基地臺由二以上申
    請人建置,得委託其中一申請人代表申請補助,各申請人之建設經費
    應分別詳列。


七、本要點補助之基地臺設備以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以下稱 5G 基地
    臺)為原則,必要時經本會核准者,得在提報 5G 基地臺建置時程下
    ,先行補助第四代行動通信基地臺(以下稱 4G 基地臺)之建置。
    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行動寬頻基地臺設備、天線、饋纜、洩波電纜及中繼放大器等設備
      及工程。
(二)基地臺傳輸網路設備及工程:光纜、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
      終端設備。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收發站之微波電臺設
      備。
(三)平臺主體設備及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
(四)電力設備及工程:汽油柴油發電機、太陽能板、蓄電池、充放電控
      制設備、電力纜線工程、電源系統及電源自動切換開關或其他經申
      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等電力設備。
(五)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室內外機櫃(
        Shelter) 、佈纜等相關設備施作工程。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及安
        全防護設施等。
(六)工程物料及設備之運輸:人力、交通、吊掛及倉儲等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八、本會依核定之建置計畫予以補助,申請人應依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
    行。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定總建置費用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惟為鼓勵申請人於離島地區或偏鄉之電力未到達區從事建設,得
    採總建置費用百分之百全額補助。
    補助金額來源因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
    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


九、申請人接受補助金額辦理採購,該採購案經費半數以上來自補助金額
    ,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人必須指派具政府採購法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協同辦理。
(二)申請人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適用政府採購法
      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報請本會派員監督。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規定,申請人須配合本會辦理工程查
      核。


十、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動者,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以書面檢
    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其屬計畫期程之展延
    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因素經本會核
    准者,得再展延一次。
    前項情形,未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未逾核定補助金額者,申請人無
    須向本會提報變更。


十一、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建置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
        、核准函影本,採定額補助者應檢附定額補助彙總表,向本會申
        請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申請人完成建置後,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備函
        並檢附結案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之餘款。
      前項第二款結案文件採定額補助者,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領據。
  (二)定額補助彙總表,且須經受補助申請人之財會單位主管核章。
  (三)定額補助清冊。
  (四)定額補助檢核表。
  (五)檢附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含主要設備完工照片)。
  (六)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結案文件採個案覈實補助者,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領據或發票清單。
  (二)參與建置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委託文件。
  (三)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四)相關原始憑證正本。無法提出者,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及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請人
        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五)差異分析表。
  (六)檢附完工報告書(含主要設備完工照片)。
  (七)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補助。其已撥付者,應於本會
      要求期限內,繳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檢附文件不完備,經本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仍不全者。
  (二)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者。
  (三)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者。
  (四)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會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之改善偏
        鄉、離島地區行動通信訊號涵蓋者。
  (五)未依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行者。
  (六)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者。
  (七)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十三、本會查核結果認申請人無第十二點所列各款情形者,經本會核可後
      撥付補助金額第二期款。
      採個案覈實補助者,申請人之實際總建置費用低於核定總建置費用
      者,應重新核算其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總建置費用占核定總建置
      費用之比例,乘以原核定補助金額計算之。


十四、完工查核以書面查核為之。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
      建置地點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五、本會補助建置之行動寬頻基地臺於建置完成後,參與建置之申請人
      於其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內,應定期巡檢、維運以保持設備正常運作
      。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設備未正常運作且無正當理由者,本會得追
      回對未正常運作之行動寬頻基地臺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