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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數位青年T大使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產服字第11160002301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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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行政院施政方針引領
    中小微型企業善用數位科技創新發展商業模式,以促進中小微型企業
    之數位轉型與成長。期透過培育數位青年投入產業數位轉型行列,以
    虛實整合訓練課程及整體解決方案實作訓練,培養數位青年跨領域整
    合能力,特規劃數位青年 T  大使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青年,指向本計畫提出培育申請,且符合當屆招募資
    格者。

三、數位青年於培育期間,應分階段完成指定之線上學習課程、作業或認
    證,並配合至指定場域進行實務操作課程、於管理系統登載學習心得
    報告、企業轉型實作記錄及其它本計畫管考應備之資料。
    數位青年完成各階段課程且評核分數達標者,得發給各階段實作獎勵
    金;全程完成訓練並經評核通過者,發給完訓證書。

四、數位青年之個人報名資料填寫不實者,本計畫得撤銷其培育資格、追
    繳已發放之實作獎勵金,並拒絕其再次申請本計畫。
    數位青年因配合狀況不佳,經業師或響應企業向本計畫提出中止培育
    建議並經審議小組決議退訓,或未通過培育期間各階段之評核者,本
    計畫得中止其培育資格。
    數位青年如於培育期間求職成功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繼續受訓,
    得提出相關證明向本計畫申請並經審議小組同意中止培育。

五、參與本計畫培育之數位青年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進行各區企業數位轉型實作時,應配合簽署保密切結書,且入場實
      作時應配合企業內部各項規範,以確保雙方權益與安全。
(二)數位青年應於完訓前提供當屆所訂數位轉型相關義務服務時數。
(三)數位青年違反前項應配合事項者,本計畫得撤銷其完訓證書,並追
      繳已發給之實作獎勵金。

六、數位青年如已完訓,或逾研習期程二分之一始申請中止培育計畫並經
    核准者,於完訓或經核准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計畫。

七、本計畫得成立審議小組,核准數位青年之參訓、退訓、核備訓練機制
    與課程規劃,及數位青年各階段學習成效評核等,並得就計畫推動事
    宜提供諮詢與建議。
    前項審議小組之成員經簽陳本署首長核定。

八、本計畫相關經費,由行政院指定之部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署就本要點所定之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計畫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由本署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