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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鐵南迴線行動通信網路基礎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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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業者從事臺鐵南迴線行
    動通信網路基礎建設,規劃補助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建設沿線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以提升行動通信之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為改善臺灣鐵路管理局所轄臺鐵南迴線之行動通信涵蓋所進行
    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建設,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本會得依下列各期程公告申請補助期間,並得視本會實際需要另行公
    告:
(一)第一期:自本會公告日起十五日內。
(二)第二期: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五、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補助期間內,備函並檢附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
    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同一站點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之建
    置,應委託其中一家代表申請補助。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建置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總建置費
      用與預算表、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總建置費用及補助金
      額分攤表、辦理方式、計畫期程及預期效益。
(二)建置工程平面、立面及立體配置示意圖。
(三)物料細目、規格及成本估價分析表。
(四)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委託文件。


六、申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行動通信服務之基地臺設備、天線、饋纜、洩波電纜及中繼放大器
      等設備及工程。
(二)傳輸網路設備及工程:光纜、光纖終端設備、微波電臺設備、固定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傳輸終端設
      備。使用微波電臺設備者,得含其對應收發站之微波電臺設備。
(三)平臺主體設備及工程:鐵塔、立桿及其固定線等,含耐風程度未達
      十五級以上之既有鐵塔及立桿之加固或汰換。
(四)電力工程及設備:汽油柴油發電機、風力發電機、太陽能板、蓄電
      池、充放電控制設備、電力纜線工程、電源系統及電源自動切換開
      關或其他經申請人評估符合實際需求之電源系統及安裝工程等電力
      設備。
(五)相關基礎設施:
      1.基礎工程:整地、地基、排水、管道、加固、室內外機櫃(
        Shelter) 、佈纜等相關設備施作工程。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六)工程物料及設備之運輸:人力、交通、吊掛及航空器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七、本會依核定之建置計畫予以補助,申請人應依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
    行。
    各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建置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補助
    金額來源如因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
    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異議。


八、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動者,申請人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前,以書面檢
    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提出變更;其屬計畫期程之展延
    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因素經本會核
    准者,得再展延一次。
    前項情形,如未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未逾核定補助金額者,申請人須
    函送本會變更備查。


九、建置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申請人於建置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備函並檢附領據、
      核准函影本,向本會申請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申請人完成建置後,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內,備函並
      檢附完工報告、核銷文件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定
      補助金額之餘款,經本會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前項第二款核銷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領據或發票。
(二)參與建置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支出及補助款分攤表。參與建置之
      行動通訊業者委託文件。
(三)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
(四)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如無法提出,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
      正本相符章,另申請人須以書面記載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蓋申
      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
(五)差異分析表。
(六)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單據、文件。
    本會於接獲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後,應進行查核。查核結果認申請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
    改正不全者,本會不予補助,申請人最遲應於計畫期程或展延期間屆
    滿後一個月內,繳回本會已撥付之第一期款:
(一)第二項檢附文件不完備。
(二)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
(三)未於計畫期程內或展延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核定補助金額之餘款。
(四)申請人建置或使用情形,經本會認有減損補助計畫目的。
(五)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追
    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十一、本會得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建置地點,現場查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二、本會補助建置之行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於建置完成後,參與建置之
      申請人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三、本會得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協助推動相關事項。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