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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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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達到數位包容及縮短資訊落
    差,鼓勵業者致力於布建固網寬頻網路基礎建設,藉著擴大固網涵蓋
    範圍,使寬頻服務深入全國各地區,按科技發展計畫「邁向數位平權
    推動計畫-普及數位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補助方
    式推動 Gbps (每秒傳輸兆位元)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或 1
    00Mbps(每秒傳輸 100  百萬位元)等級服務到村(里)建置,為使
    業界於計畫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資格:
(一)依電信法規定,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
      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業務
      經營者。
(二)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自行或與
      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
      電信事業。


四、申請人於全國地區,從事下列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服務,得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以配合政府機關之寬頻需求或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者得優
    先申請: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區域內
        ,未曾經核定建置 Gbps 等級以上服務到鄉(鎮、市、區)補助
        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內提供 1G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 
        Best Effort) 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微波:指於離島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
        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1Gbps。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公尺內提供 100
        M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
        為(Best Effort) 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
        建置網路。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
        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300Mbps  以上。
    不符合前項規定或第三點申請人資格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會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公告受理次年補助申請
    ,並得視本會實際需要另行公告。


六、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檢具建設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
    ,向本會申請補助。
    前項文件不全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文件不全得補正,經本會限期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建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
        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建置項目之寬頻網路服務應用
        說明。
      3.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涵蓋率預測。
    申請方式及其它應注意事項: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第一項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寄
      送至本會(10052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
      者,不予受理。
(二)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一項規
      定之應備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案
      」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
      退還。


七、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固定網路部分:
      1.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
      2.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
        電桿)。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八、審查作業程序分資格審查、專業審查,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會現有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就申請人資格、建設
      計畫書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資格審查工作小組應將審
      查結果提專家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專業審查或確認。
(二)專業審查:由本會所聘請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會議
      審議申請案之順序如下:
      1.就資格審查結果不予受理之申請案,予以確認。
      2.就前目以外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並就獲補助名單
        、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審查作業: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
        依據下列項目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建議核定補助,
        至預算用罄為止。
     (1)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2)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3)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5)其他(百分之五)。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九、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本會通知後十四日內簽訂補助行政契約,
    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建設計畫書確實執行。


十、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設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逾
    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並分二期撥付補助款
    :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第四點所列分項建設之各建置費補助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三十二萬
      元,離島聯外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九百二十五萬元
      。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村(里):每一案新臺幣九十三萬元,
      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七十五萬元。
    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計畫各年度預算支應。因各年度預算未
    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
    會調整建設計畫書內容。


十一、申請人建置之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並依法取得相關執照、審
      驗或型式認證等證明。


十二、經核定之建設計畫書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
      十五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
      。其屬建設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經本會核
      准者外,展期不得逾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不得違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十三、申請人於完工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初稿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
      件,向本會提出完工查核申請。查核不合格者,應依行政契約之約
      定辦理。


十四、本會得派員至建設計畫書所載之設置地點,現場查核計畫實際執行
      情形。


十五、受補助之申請人須於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每半年向本會提供績效報
      告書,並於第三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總績效報告書,報
      告書內容應包含網路流量統計、計畫成果、績效評估與運作狀態。
      本會有改進之建議時,受補助申請人須於本會所指示期限內確實改
      善。受補助申請人並應積極配合本會訪視所指派之相關工作,於本
      會指示時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及提供資料。
      受補助申請人未配合前項應配合事項時之效果,於行政契約約定之
      。


十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經費,其已撥付者,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或命其限期改正: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建設計畫書完成建置。
  (四)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設計畫書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
        不符合原補助目的。
  (五)未於行政契約約定期限內提出完工查核申請,視為放棄補助受領
        資格,本會得解除行政契約且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申請人應自
        契約解除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繳回;申請人未繳回第一期
        補助金前,本會不受理其任何補助申請。
  (六)檢具之完工報告初稿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全。
  (七)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八)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補助。


十七、本會補助建置之固定網路寬頻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申請人於完成
      建置後,須加入日常之業務營運,並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