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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926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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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業者從事偏鄉寬頻基礎
    建設,提供偏鄉民眾高速寬頻及優質服務,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
    「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以補助方式推動 Gbps 等級服務到鄉、100Mbps 等級
    服務到村、擴展 Wi-Fi  熱點頻寬及強化偏鄉行動寬頻基地臺建置,
    為使業界建置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指偏遠地區為附件「鄉鎮市區數位發展程度分類表」所列之
    三級區域至五級區域。


四、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電信事業於偏遠地區從事下列寬頻接取基礎建設,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並以行政院核定之本計畫各階段補助範圍為限
    :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區域內
        可涵蓋偏遠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學校、醫療院所或其他
        公共設施場所,且該區域未曾經核定建置 Gbps 等級以上服務到
        鄉(鎮、市、區)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
        五十公尺內提供 1G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
        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 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
      2.微波:指於離島(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屏
        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
        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金門縣金湖鎮、金沙鎮、烈
        嶼鄉、烏坵鄉)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
        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1Gbps。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設完成後可於下列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
        公尺內提供 100Mbps  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
        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 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
        ,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1)於 100Mbps  等級服務未達村(里)建置及提供 100Mbps  等
          級服務。
     (2)增加 100Mbps  等級服務已達村里之 100Mbps  等級服務涵蓋
          範圍。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
        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 300Mbps  以上。
(三)擴展 Wi-Fi  熱點頻寬: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 Wi-Fi  接取
      設備(指使用低功率射頻器材頻段 2.4GHz/5GHz、傳輸規格為 IEE
      E802.11 ),並提供寬頻下載速率 20Mbps 以上之服務。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
      地臺,並以免雜項執照者為優先。
(五)配合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經本會專案核准。


五、申請人資格: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依電信法規定,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
        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
        業務經營者。
      2.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自行或
        與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之電信事業。
(二)前點第四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依電信法規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2.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使用無
        線電頻率及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


六、申請補助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公告受理次年補助申
      請,並得視本會實際需要另行公告。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第七點規定申請案之應備文件
        、資料寄送至本會(10052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
        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2.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七點
        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
      畫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
      否,概不退還。


七、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檢具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
    向本會申請補助。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建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
        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
      3.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涵蓋率預測。


八、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固定網路部分:
      1.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接取設備(含Wi-Fi
        熱點頻寬設備)、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2.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
        電桿)。
(二)行動網路部分:基地臺設備及配合工程(含鐵塔、立桿、室外機櫃
      、空調設備等),不含中繼傳輸電路(Backhaul)。
(三)行動網路相關基礎設施(不含微波):
      1.基礎工程:含整地、地基、排水、管道、防漏等相關設施。
      2.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等。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九、審查作業程序分資格審查及專業審查,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會現有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就申請人資格、計畫
      書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申請人不符第四點及第五點規
      定,不予受理。
(二)專業審查:由本會所聘請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前款書面審
      查通過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
      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目
    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建議核定補助,至預算用罄為止。
(一)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二)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三)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四)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五)其他(百分之五)。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十、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申請人,應於本會通知後十四日內簽訂補助行
    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行。


十一、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
      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
      款: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第四點所列各種建置費補助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建置 Gbps 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三十二
        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每一案新臺幣九百二十五
        萬元。
  (二)建置 100Mbps  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光纖網路每一案
        新臺幣九十三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七
        十五萬元。
  (三)擴展 Wi-Fi  熱點頻寬:每一村(里)新臺幣一萬元。
  (四)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每一基地臺新臺幣二百二十八萬元。
  (五)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基礎建設: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後之剩
        餘款。
      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
      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
      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申請人建置之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並依法取得相關執照、審
      驗或型式認證等證明。


十三、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
      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
      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
      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十四、申請人於完工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初稿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
      件,向本會提出完工查核申請。查核不合格者,應依行政契約之約
      定辦理。


十五、本會得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設置地點,現場查核計畫實際執行情
      形。


十六、受補助之申請人須由專案聯絡窗口負責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每月
      、每季向本會提供網路流量統計、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計畫成果、
      績效評估與運作狀態,配合舉辦活動、觀摩或說明會及提供相關協
      助,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總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
      報告。若有改進之建議,需於期限內確實據以改善,並應積極配合
      指派之相關事宜,並依規定時效完成所指派事項及資料。
      受補助申請人未配合前項應配合事項時之效果,於行政契約約定之
      。


十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
      ,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
  (四)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影
        響原補助目的。
  (五)未於行政契約約定期限內提出完工查核申請,視為放棄補助金受
        領資格,本會得解除行政契約且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申請人應
        自契約解除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繳回;申請人未繳回第一
        期補助金前,本會不受理其任何補助申請。
  (六)檢具之完工報告初稿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全。
  (七)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八)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十八、本會補助偏遠地區建置之固定網路寬頻系統、行動寬頻基地臺及相
      關基礎設施,申請人於完成建置後,須加入偏遠地區之業務營運,
      並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計
      畫」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協助本會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