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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院授數政府字第1124000960號
法規體系: 數位政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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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各級機關之行動化服務品質及提升其服務效能,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國立學校及國
    營事業(以下統稱各機關)。


三、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
      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
      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二)行動化服務:指搭載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供使用者運用之應用服務,
      主要為行動化應用軟體。
(三)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民眾自行
      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四、(刪除)


五、各機關開發行動化服務前,宜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
    應用之可行性;其經評估屬應由機關開發者,再由機關自行或委外開
    發。


六、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行動化服務宜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並以
    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使用體驗等為目標,並考量
    後續維運之財務規劃,作為評估自行或委外開發及訂定優先順序之發
    展原則。


七、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服務
    對象取用之服務。


八、各機關行動化服務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有意
    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九、行動化服務應隨各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調
    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十、各機關行動化服務,宜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推廣政府服務。


十之一、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
        ,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
        權利。


十一、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二、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
      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定期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行動化服務基本
      資訊,送數位發展部備查。


十三、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原
      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各機關得依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徵
      收費用。


十四、各機關得視需要,依據本作業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十五、行政法人得準用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得參考本作業原則,發展行動化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