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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119號
法規體系: 數位政府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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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建立安全之資訊及通信作業環境,促進公務人員全面應用電
    子識別證,擴大及深化電子化政府應用層面,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及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以下簡稱電子識別證)指依電子簽
    章法、公文程式條例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以符合政府資訊及通信安
    全(以下簡稱資通安全)管理法令及相關規範,且具有網路身分識別
    及電子簽章功能,得供公務人員製作、簽署電子文件、電子檔案或其
    他資通安全管理之用,而存放於安全載具之憑證。


四、各機關核發之電子識別證,得視其辦公作業環境及管理便利需要,結
    合實體身分識別及網路身分識別功能於同一載具。


五、各機關應自行選用下列經濟部核定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據以
    製作電子識別證:
(一)內政部核發供自然人使用之自然人憑證。
(二)各機關自建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三)前二款以外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六、各機關選用自然人憑證以外之憑證製作電子識別證,應事前檢視該憑
    證機構公告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事項,評估是否符合各機關
    資通安全管理需求。


七、各機關依第五點規定選用憑證前,應向所屬公務人員說明持有及應用
    電子識別證之相關安全管理事宜;其擬選用之憑證非僅具第三點及第
    四點功能者,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


八、電子識別證核發對象為各機關法定編制人員及聘僱人員。其他人員(
    如司機、工友、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決定。


九、電子識別證之核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發作業步驟:
      1.個人核發作業程序:
     (1)申請人填寫電子識別證人事基本資料。
     (2)申請人依所選用之電子識別證申請作業規定,填寫申請電子識
          別證所需資料並親自簽名。
     (3)申請人送各機關人事單位製作電子識別證。
     (4)送交電子識別證憑證註冊窗口申請及簽發憑證儲存於電子識別
          證。
     (5)申請人簽收後交其持用及保管。
      2.集體核發作業程序:
        各機關已建置人事資料庫者,為簡化作業流程,由該機關所屬資
        訊單位協助人事單位,自資料庫匯出前目之(1) 所需之人事基
        本資料後,再由人事單位依前目之(2) 至(5) 辦理所列事項
        。
      3.補換發作業程序:
        電子識別證如有遺失、外觀損毀、身分識別資料錯誤或晶片無法
        讀取憑證時,應由其持有人依第一目規定重新申辦,並於發放新
        證時,由該機關資訊單位廢止舊證有效性。
      4.持有人職務異動作業:
        電子識別證持有人退休、離職或調職,各機關人事單位應依下列
        持有人之電子識別證種類,辦理相關作業:
     (1)自然人憑證:憑證由持有人繼續使用至效期屆滿,如結合實體
          身分識別者,應以適當方式使實體身分識別功能失效。
     (2)自然人憑證以外之其他憑證:應循憑證廢止作業程序,廢止憑
          證之有效性。
      5.收費規定:
        換發或補發電子識別證之收費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二)前款步驟涉及申請資料填寫及彙整方式,得參考附件一;結合實體
      身分識別與網路身分識別功能於同一載具之印製規格,得參考附件
      二。


十、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選用自然人憑證以外之其他憑證製作電子識別證
    ,應依政府資通安全管理及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或規範,自行建立憑證
    管理及稽核作業制度。


十一、各機關應用電子識別證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功能於應用系統,應
      依憑證機構公告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事項,驗證憑證之有效性
      。


十二、各機關應依據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或規範,辦理憑證安全管理作
      業,維持應用系統之安全與穩定運作。


十三、各機關應定期對所屬公務人員辦理資通安全訓練,強化公務人員資
      通安全認知及素養。對於個人持有電子識別證之保管、使用及遺失
      處理,亦應加強宣導。


十四、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公務人員電子識別證管理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