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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數位發展部所管通訊及傳播領域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控制系統資通安全防護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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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數位發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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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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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數位韌性字第1155001675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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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數位發展部所管通訊及傳播領域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控制系統資通安全防護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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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就所管通訊及傳播領域關鍵基礎設施提
供者之控制系統,考量實務需求有另為規範資通安全防護基準之必要
,並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本部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納管之通訊及傳播領域關鍵
基礎設施提供者(以下簡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控制系統,應依通訊及傳播領
域控制系統資通安全防護基準(如附表),執行控制措施。
四、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因技術限制、個別控制系統之設計、結構或性質
等因素,依前點附表執行控制措施顯有困難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並提出替代控制措施,經報請本部同意後,執行替代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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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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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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