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電信事業參與垂直應用
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為依電信管理法登記之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
十一日,檢附申請案統計表(附表一)、合作契約、專案內容說明文
件及切結書(附表二),並檢附電子資料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合作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頻率使用費之折扣:
(一)雙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特定場域需求
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服務。
(二)多方合作案:申請人以拍賣制標得之無線電頻率,與他公司簽訂合
作協議,由他公司與特定場域需求者簽訂合作契約,提供垂直應用
服務。
三、申請人提出之合作案,其專案內容涉及之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
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網路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GPP)公布之行動通信技術標準
,至少包含 Release 15 以上版本。
2.網路布建模式得為完全獨立之網路、透過公眾行動通信網路建置
或藉由公眾行動通信網路之切片。
(二)以硬體(包括核心網路、多接取邊緣運算(MEC) 、基地臺或終端
等元件)結合軟體或雲端服務等組成符合特定產業需求之垂直應用
場域,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工廠、智慧零售、智慧醫療、智慧城市、
智慧交通、智慧娛樂、智慧建築、智慧教育、智慧能源或智慧農業
等。
前項網路及垂直應用服務態樣,本會將依電信產業發展及特定場域需
求者之實際需求情形,適時檢討。
四、第二點之合作契約,內容應載明包括契約名稱、特定場域需求者名稱
、簽約日期(或專案起始日)、契約期間、契約金額、提供之服務或
應用等內容。
前項契約內容如涉有營業秘密,為審查之需,申請人仍應於最低限度
內,揭露合作契約必要資訊。
第二點之專案內容說明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合作之概述。
(二)應用服務類型:對於契約所提供之服務或應用,描述包含第三點定
義或場域之項目或內容。
(三)專案之網路架構、軟硬體設備、使用頻率等。
(四)技術、系統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情形及執行成效(如具備顯著解決特
定場域需求者長期存在之問題等)。
(五)計畫經費分配:申請人或他公司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契約金額之配置
及費用明細支出情形,並說明各項費用與垂直應用服務之關聯性;
申請案有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應一併載明受補助情形及受補助金
額。
(六)契約屬跨年度者,應敘明各年度預估投入項目。契約期間各年度契
約金額,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分配:
1.依契約所載各年度契約金額。
2.依契約總金額及契約期間,按月平均分攤各年度契約金額。
3.自訂比例方式分攤各年度契約金額,並應提出認列比例之合理性
與必要性佐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報價單、請購單、訂購單或專
案擬預估投入等所載之總投入成本,及申請人於設備、服務或其
他必要項目之支出分攤情形)。
(七)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應重點說明,合計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
五、申請人以多方合作案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與他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
,內容應包括合作服務名稱、他公司名稱、簽約日期、執行期間、提
供特定場域需求者垂直應用服務之合作案名稱、協議金額及其內容態
樣。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二點之申請資格及期限。
(二)申請案文件不完備,或契約內容涉有營業秘密部分,未依第四點第
二項規定載明必要資訊,經本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七、申請案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指定代表及視申請案性質,邀請
行動通信、垂直應用場域等相關產業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申請案審查方式,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到會以書面簡報說明專案內容及
執行成效,必要時審查委員會得要求申請人一個月內補正資料後,再
進行複審,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合作案經審查不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不予折扣頻率使用費。
八、各審查委員與申請案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
審查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者,本會得令其迴避。
本會人員及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之合作案契約資料、會議內容及相關
審查事項,應依法盡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
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參與審查之審查委員均應簽署保密切結書(附表三),以確保其遵守
保密之義務。
九、計算申請人當年度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之契約金額,其
認定原則如下:
(一)採雙方合作案者,依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人與特定場域需求者合作
契約之結果,認列其金額。
(二)採多方合作案者,依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人與他公司合作協議之結
果,認列其金額。
(三)契約屬跨年度者,審查委員會認定申請人依第四點第三項第六款第
二目規定所提各年度分配契約金額無足夠資料佐證時,依契約總金
額及契約期間,按月平均計算各年度契約金額。
十、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至合作案所載之特定場域,現場查核實際執行
情形。
十一、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折扣頻率使用費。已折扣者,
追回全部或一部已折扣金額,並由本會通知限期繳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合作契約有解除情形。
(三)合作案已由申請人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並獲核定之補助金額。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