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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2 2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數位內容系列競賽獎項(以下簡稱本
    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本獎,係為促進國人進行數位內容產品之創作,發掘國內優秀創
    作人才,鼓勵數位內容業者開發製作國際級且具商業價值之優質數位
    內容,以帶動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三、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四、本獎頒發對象為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自然人。

五、本獎之獎項分以下二種: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鼓勵國內數位內容業者自行開發具商業價值及國
      際水準之創新數位內容產品。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鼓勵國內優秀人才投入數位內容創作行列,
      激發創意設計能量,強化人才與產業接軌,並推動國內數位內容創
      作之國際化,鼓勵國內新創團隊開發具國際發展潛力之優質數位內
      容作品。

六、本獎之評審由工業局邀請專家組成評審會,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召
    集人由工業局指派: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邀請國內專家五人至十人。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國內組邀請國內專家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國
      際組邀請國內外專家五人至十五人。

七、本獎之評審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獎項之評審標準。
(二)進行初審及複審。
(三)其他有關本獎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本獎獎項均由本部部長擔任頒獎人。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得獎
      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平面類、跨領域類、動畫類、遊戲類、
        行動應用類、創意企劃類等六類;
      2.國際組(4C  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十、得獎名單依評審會審定結論作成建議,由工業局核定。

十一、工業局公告之參賽規則,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競賽產品或作品應為自行創作,否則喪失參賽資格。
  (二)得獎產品或作品曾於政府主辦的其他競賽獲得獎金者,其獎金將
        扣除在其他競賽所獲獎金金額後發放。扣除標準以同一件產品或
        作品補助額度不超越本獎公告之獎金為準。
  (三)參賽者應配合提供得獎產品或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
        展示之用。
  (四)在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及其得獎產品或作品應配合參加由本
        部或工業局所舉辦之相關展示活動。
  (五)得獎者獎金應依稅法規定課稅。
  (六)得獎產品或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規定處理外,應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
      1.得獎產品或作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經法
        院判決確定。
      2.得獎產品或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品或
        作品且有具體事證。
      3.得獎產品或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本部及該獎項之形
        象或精神。

十二、本獎於每年舉辦數位內容系列競賽頒獎典禮活動時頒發。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