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書同意人就所屬頻率使用證明所載之 27900MHz 至 29500MHz 頻段
(以下簡稱 28GHz 頻段),同意在符合以下要件時,提供向數位發
展部申請依「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
」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之電信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於數位發展部
核發申請人頻率使用證明所載之使用期限內,和諧共同使用該頻段,
供申請人饋線鏈路使用:
(一)申請人使用無線電頻率時,應符合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
範。
(二)申請人對於 28GHz 頻段之使用,不得干擾立書同意人之使用,並
採取必要之防制干擾措施。
(三)申請人應向數位發展部提出無干擾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應在有 28GHz 頻段干擾爭議時,經立書同意人通知時立即
配合排除干擾,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
立即停止發射。
二、立書同意人提出與申請人和諧共同使用之干擾處理程序如附件協議書
第二項所示。
三、申請人如向數位發展部書面表達同意上述各項及附件協議書條款,且
經數位發展部通知立書同意人,立書同意人將與申請人另行簽署附件
之協議書。
四、立書同意人與申請人未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協議書簽署者,本同意書向
後失其效力。
此致
數位發展部
立書同意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