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與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其審查費、審驗費、執照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