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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數授產經字第113000406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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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項適用於數位發展部主管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消費者之間,針對消費
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
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之消
費者,以連線方式進行支付活動之業者。
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指第三方支付業者,於網路交易發生
後,收受網路交易之價金,並依消費者指示轉交與收款人之服務。

壹、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名稱、負責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客服連絡方式與服務時間。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消費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
    電子文件,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
    書面文件相同。但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內容及費用
    第三方支付服務內容,包含可以使用的支付工具、收費項目、收費方
    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支付流程、支付帳戶款項提領方式,以及
    支付款項專用存款帳戶的存款銀行,如有價金保管機制,應一併說明
    。
五、匯率之計算
    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支付之貨幣非為新臺幣而
    涉及匯率換算時,應載明匯率所參考結匯合作銀行約定時點之牌告匯
    率。
    適用匯率之計算準則若變動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
    並訂定參考匯率產生糾紛時之妥善處理機制。
    第三方支付業者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消費
    者應委託業者或合作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並同意提供辦理結匯所需
    之資料。
    第三方支付業者依數位發展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資
    料處理服務業者作業要點申請為經推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後,依與
    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
    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
    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並經核准者,應載明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文號、內容及有效期限。
六、支付款項之保障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就消費者之支付款項提供下述任一之保障措施,並
    揭示於服務網頁明顯處:
    支付款項已經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方支付業者並應
    於到期前兩個月與金融業者簽訂新的足額履約保證契約。
    支付款項已經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
    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
    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七、消費者之身分認證
    消費者應提交身分認證之資料,不得有虛偽情事。
    具備會員制度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建立會員身分認證機制。
八、支付指示之再確認及事後核對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於支付完成前,就消費者之支付指示,提供消費者
    再確認之機制,消費者應依該機制確認支付指示是否正確。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之
    方式通知消費者支付明細,並於每月寄送上月之支付明細對帳單或適
    時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消費者隨時查詢。
九、支付錯誤之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協
    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因可歸責於第三方支付業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第三方支付業
    者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消費者。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消費者輸入錯誤之
    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消費者通知後,第三方支付業者應立即
    協助處理。
十、資訊安全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載明其已獲得之資訊安全認證標準。
    第三方支付業者及消費者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
    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第三方支付業者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
    洞爭議,由第三方支付業者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第三方支付業者之資訊系統對消費者所造成之損害,由第
    三方支付業者負擔。
十一、第三方支付業者之終止契約或暫停服務
      第三方支付業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暫停服務:
  (一)有相當事證足認消費者有利用支付帳戶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
        或不法行為者。
  (二)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者。
  (三)消費者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十二、消費者之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隨時終止契約。
十三、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消費者應於知悉其帳號密碼被冒用後即時通知第三方支付業者。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通知消
      費者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
      付指示。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於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的通知
      管道,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
      ,通知管道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消費者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第三方
      支付業者負擔;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前所發生之損失,如消
      費者需自行分擔部分或全部,其數額或比例應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
      消費者於契約中約定之。
      前項消費者需自行分擔部分或全部損失,以有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消費者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二)消費者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三)消費者未使用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四)其他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調查消費者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負擔。
十四、爭議處理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載明消費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程序及電
      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
十五、契約條款變更
      第三方支付業者如欲變更契約內容,應於網站明顯處公告,並以電
      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三方支付業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貳、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限制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二、單方變更契約之禁止
    不得記載第三方支付業者得單方變更服務內容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
    款。
    不得記載第三方支付業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三、契約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
    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四、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及免除賠償責任
    不得記載第三方支付業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第三方支付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
五、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禁止約定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保存之電子文件作為認定
    相關事實之證據。
七、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八、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