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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9 1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新二號衛星部分頻率停用補償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數位資源字第 1116000447 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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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首波 5G 頻譜釋照,辦理 3500MHz
    頻段(3300 MHz-3570MHz)之既有頻率調整措施,對該頻段內原無線
    電頻率使用者(以下簡稱受補償人)所受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為明
    定補償金之相關作業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租金:因調整使用頻率所生之中新二號衛星轉頻器租金及其他
      相關成本。
(二)其他固定成本:因調整使用頻率所生之人事費用、租金利息、資產
      折舊攤銷、稅捐、行政規費及不可免之其他電信業務轉播。
(三)預期損失利益:因調整使用頻率致無法持續營運所生未來合理營業
      淨利之損失。
(四)工程費用:因調整使用頻率所生遷移現有設施或現有設施更換工程
      之必要費用。
(五)專業機構: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具備通訊、傳播、法律、評估
      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減損之能力及經驗者。

三、受補償人因調整使用頻率,所受損失之補償,為衛星租金、其他固定
    成本、預期損失利益及工程費用之合計。
    前項損失補償計算基準日為受補償人無線電頻率廢止核配日。

四、本部為計算受補償人之損失補償金額,應參酌受補償人所提供之下列
    文件:
(一)第三點損失補償計算之直接事證。
(二)其他輔助判斷損失補償計算之相關文件。

五、本部為查估第三點損失補償,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若發現該專業機
    構於查估損失補償時違反相關法令或為不正行為,本部得自行或另行
    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重新查估。
    本部為查估第三點損失補償,必要時得通知受補償人陳述意見,或得
    進行現場查勘,並作成紀錄。

六、依補償評估結果,本部得視預算編列分年撥付補償金。
    本部得按損失補償計算基準日之郵局各期別郵政定期儲金利率含息撥
    付補償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據現有證據及資料評估損失補償數額:
(一)受補償人無正當理由,遲延、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損失補償計算
      相關證據及補充資料。
(二)受補償人提供之損失補償計算相關證據及補充資料缺漏或不正確,
      經本部通知其應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
      。
(三)受補償人提供之損失補償計算相關證據及補充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
      事。

八、本部於受補償人依第四點提供資料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損失
    補償評估,並將損失補償評估結果以書面送達受補償人。必要時,得
    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一百八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以書面送達
    受補償人。

九、受補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撥付補償金,其已撥付者,追
    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償金:
(一)未依處分停用無線電頻率。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本部得不定期就前項第一款之實際執行情形進行查核。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