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
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
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
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
定之。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
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