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費項目如下: 一、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 二、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 第 3 條 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4 條 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