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為推動資通安全業務,獎勵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之
公務機關及人員,並執行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獎勵金支給
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資安署)。
三、本要點受評對象如下: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以上之中央機關(構)、公法人、直轄
市政府所屬資訊機關及縣(市)政府,並區分為下列三組:
1.第一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之中央機關(構)及公法人
。
2.第二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之中央機關(構)及公法人
。
3.第三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以上之直轄市政府所屬資訊
機關及縣(市)政府。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C 級以上公務機關之專職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現
職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各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
遴薦人員,未滿五百人者,得遴薦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
得遴薦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遴薦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
遴薦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四、評核項目如下: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法遵應辦事項執行情形。
(二)資通安全管理作業及業務配合執行情形。
(三)其他資通安全管理業務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五、資安署為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作業,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資安署自下列資格人員遴選並擬具建
議名單,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陳報數位發展部核定
後,由資安署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相關領域專家或學者。
評核小組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六、評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評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評核小組委員對受評對象為同一或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或涉及本人、
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人員,應自行迴避。
七、評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八、資安署為協助評核小組辦理與評核有關之作業,應成立工作小組,其
成員由資安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九、資安署每年辦理一次評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受評機關
或受評人員列席說明。受評機關及受評人員之遴選機關得提交業務創
新績效書面報告,報告應由受評機關人員自行撰寫,不可委外辦理。
評核程序如下:
(一)機關之評核項目及配分情形:
1.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五
。具客觀性指標之項目,由工作小組就受評機關於評核區間內業
務執行情形辦理評分,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其餘項目由
評核小組辦理評分,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五。
2.第四點第三款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十五。由工作小
組依業務創新績效書面報告中機關資安創新績效作為擬具初審意
見。
(二)人員之評核項目及配分情形:
1.第四點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依受評人員任職
機關於評核區間內業務執行情形,按第一款規定辦理評分;若機
關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者,適用第三點第一款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為 B 級組別之評分方式。
2.個人成效評核: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由工作小組依業務
創新績效書面報告中機關資安創新或具成效人員遴薦表擬具初審
意見。
(三)前二款工作小組之評分結果及初審意見送評核小組供評核參考,評
核小組應召開評核小組會議評定成績,並將成績送數位發展部核定
。
(四)機關所送資料不全或不明確者,工作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則以認定未具備該項資料或資格,續
行審查作業。
十、機關評核成績依第三點第一款所定組別分別進行評定,其總分為一百
分,並分列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三)良: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普: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
十一、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良等以上者,得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優等以上者,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依當年度遴薦情形擇優頒發獎座(牌),並給予適度獎勵
金。
前項第一款機關獎勵金,由獲獎機關按實際執行情形自定分配比例
,分配對象應包含機關資通安全長、資安(訊)主管及主要人員。
第一項獎勵金之上限、比例及總額,依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業務績效
評核獎勵金支給表規定辦理。
資安署得函請相關機關對有功人員敘獎。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於資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三、評核小組之評核意見,得由資安署函送受評對象作為精進策勵或檢
討改進之準據。
十四、受評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評核;於獲獎後發現,得撤銷
其獲獎資格、追繳獎座(牌)及獎勵金:
(一)事蹟不實、委外撰寫第九點所定書面報告、抄襲、侵害著作權或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二)同一事蹟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勵金。
十五、本要點所定評核細項、評核區間、獎勵名額、獎勵金額度及所需書
表格式,由資安署每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