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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
公發布日(Date) 113.11.28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其網路廣告服務, 得以下列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 身分:
(一)遠距驗證:應要求委託刊播者及出 資者傳送其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 並採用下列經安全加密資料傳輸之 識別技術之一,核實身分:
1.數位簽章憑證。
2.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ast IDentity Online, FIDO)機制。
3.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4.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 OTP)。
5.銀行帳戶比對。
6.本人手持身分證明文件視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並應確認真實視訊環境(如隨機問答),輔以防止透過科技預先錄製影片、製作面具、模擬影像或偽冒身分之機制。7.生物特徵辨識。8.其他相當之識別技術。
(二)親臨驗證:應要求委託刊播者及出 資者出示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為附有相片之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於非自然人,為法人登記證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於前開 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第一項網路廣告服務,委託刊播者 與出資者授權代理人辦理者,除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傳送或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訂定之詐欺防制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網路廣告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
(二)詐欺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三)詐欺預防、偵測、辨識、應對及通報機制。
(四)詐欺防制相關人員及資源配置。
(五)詐欺防制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六)詐欺防制措施整體持續改善機制。
(七)前六款之相關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方式。

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發布之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點詐欺防制計畫之實施摘要。
(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廣告之統計數量及類型。
(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暫停提供用戶服務之統計數量。
(四)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指 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