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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統一代碼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
發布機關: 行政院
發布日期: 111.12.14
發布字號: 院授數政府字第1114000546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統一代碼實施要點
容:
一、為提高電腦作業效率,促進資料整合運用並與國際接軌,推動行政院
    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訂定及使用電腦作業統一代
    碼,以達成資料處理之統一性及互通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碼:指電腦作業中所採用之各種資料項目內容簡碼。
(二)統一代碼:指經行政程序發布,可供各機關使用之代碼。

三、統一代碼由各權責機關依業務性質訂定與維護。
    各權責機關對前項統一代碼之權責有疑義時,應洽請數位發展部(以
    下簡稱數位部)協調處理。

四、各權責機關訂定統一代碼時,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辦理;無國
    家標準者,依下列順序選用之:
(一)國際通用之標準代碼。 
(二)其他權責機關所訂之代碼。
    無前項各款代碼者,由下列代碼選用之:
(一)編纂較為完整之代碼。 
(二)使用機關最多之代碼。 
(三)使用時間最長之代碼。 
(四)新增訂之代碼。 
(五)其他代碼。

五、統一代碼之訂定與維護,由各權責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及數位部後,循
    行政程序發布,並函知數位部。代碼有訂為國家標準必要者,依標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權責機關應將統一代碼內容及編碼說明公告於機關網站,並以開放
    格式之資料集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 集中公開列式,
    供機關及民眾參考運用。
    統一代碼資料開放作業程序依政府資料開放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使用代碼時,應先檢索是否已有統一代碼,其已有統一代碼者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使用之;其無統一代碼者,得洽該統一代碼之
    權責機關或數位部協調依第四點規定儘速訂定。
    各機關如認為統一代碼有不敷或不適用情事時,得洽該統一代碼之權
    責機關修訂,或洽請數位部協調。

八、電腦作業交換資料時,應由資料提供單位負責轉換成統一代碼後交換
    之。

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