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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17:58

訂定「電子看板資通安全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發布機關: 數位發展部
發布日期: 115.09.16
發布字號: 數授資通字第1150006289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電子看板資通安全管理須知
容:
一、為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通安全整體防護事宜,協
    助公務機關完備電子看板之管理,降低設備遭入侵、內容遭竄改、錯
    假訊息擴散、維運管理失當及供應鏈所生之資通安全風險,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看板:指用於播放公告、宣導或資訊之顯示設備,其包含看板
      播放端、管理端及內容更新機制。
(二)看板播放端:指實際播放電子看板內容之終端設備。
(三)管理端:指中控平台、內容管理系統、管理伺服器或其他用以派送
      、排程、管理或維運電子看板內容之系統。
(四)離線單機型電子看板:指未接取任何對外網路,僅透過實體介面由
      人工手動更新內容之電子看板。
(五)網路連線型電子看板:指可連網更新內容,並得透過程式或管理系
      統進行內容派送、排程及維運之電子看板。

三、公務機關應明確釐訂管理權責分工,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權責分工原則由業務單位統籌辦理,並請資訊單位協助資通安全防
      護相關事項;如為委外維運,則由業務單位請委外廠商配合完備資
      通安全相關措施,並由資訊單位複核。
(二)建立並定期更新電子看板清冊及業務聯繫窗口資訊,並得結合資產
      盤點作業辦理。
(三)定期檢查設備外觀,確認無遭破壞或加裝側錄裝置等異常狀態。
(四)通用作業系統應部署端點防護軟體,並關閉非必要服務、連接埠及
      封鎖閒置之實體介面。
(五)定期執行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之安全性更新。

四、公務機關對電子看板之帳號管理及內容發布,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依最小權限原則配置帳號,禁止共用帳號及密碼或使用預設密碼;
      因應運作需要得設置受控之專用服務帳號支援自動登入。
(二)建立內容發布流程,包括上架審核、版本更新、緊急下架或回復等
      程序,並留存內容發布及設定變更紀錄。

五、公務機關委外辦理電子看板建置或維運管理,應落實委外及供應鏈安
    全管理,並符合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落實受託者之選任及監
      督;其委外契約應載明服務範圍、資安責任分工、故障與異常通報
      、復原時限、弱點修補及日誌留存等要求。
(二)電子看板之產品、軟體或雲端服務如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
      ,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離線單機型電子看板除依第三點至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事
    項:
(一)外接儲存媒體限用公務儲存媒體,且接取前應完成惡意程式掃描。
(二)留存人工更新紀錄,記載更新時間、內容來源及作業人員。

七、網路連線型電子看板除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
    事項:
(一)看板播放端及管理端應採獨立網段區隔;看板播放端不得與一般辦
      公內網混用。
(二)連線跨越公開網路者,應採 Site-to-Site VPN 或加密連線機制;
      管理介面禁止直接暴露於網際網路,並應採白名單存取控制及多因
      子認證機制。
(三)設備應建立唯一身分識別及專屬連線授權機制(如憑證或權杖),
      並由管理端定期輪替且不得共用。
(四)完整留存設備登入、內容更新、網路連線等日誌,保存期限依資通
      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有關事件日誌與可
      歸責性構面之控制措施辦理,並得介接至集中日誌平台。
(五)遠端維護應採申請核准制,限縮連線對象、時段及權限,過程應集
      中控管並留存紀錄,作業完成後立即關閉。

八、電子看板發生異常畫面、疑似入侵或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時,應辦理下
    列事項:
(一)拍照或錄影存證,並記錄時間、畫面及處置動作。
(二)優先防止錯假訊息持續散布;必要時得關閉看板播放端電源,或採
      斷網措施抑制擴散並保留跡證。
(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通報資安窗口並於時限內辦理資通
      安全事件通報。
(四)復原前應完成惡意程式清除、弱點修補、帳密重設及權限盤點等措
      施,確認後始得重新使用。
(五)其餘未盡事項,依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規
      定辦理。

九、公務機關得請公有場域委外營運之民間業者,就其場域之電子看板,
    參考本須知進行自主管理;公務機關應與民間業者建立通報機制,請
    民間業者於接獲異常情事時,能即時應處,並於處置後向公務機關回
    報結果。

十、本須知實施前,未能符合規範之電子看板,應於既有契約履約期限屆
    滿或設備汰換時配合調整;調整前公務機關應採取適當之補償性防禦
    措施(Compensating Controls) 。

十一、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得參考本須知之規定辦理
      。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