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數位發展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原「數位發展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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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數位發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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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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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數位人字第1140901656號 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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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數位發展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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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本部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
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職員及聘(僱)人員(以下簡稱本部人員)發生之
職場霸凌事件。
本部首長涉及職場霸凌者,由行政院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
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部受理申訴,並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部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
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部人
員身心健康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
關因素。
四、本部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督導業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其中本部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
期內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部防護委員會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2-2380-0631)及電子
信箱([email protected])為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
人事處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六、本部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
人)向本部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為部長,應向
行政院提出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三年內為之
。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五年內為之。
(三)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前兩款規定之期限,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
次日起算。
本部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行政院。
七、本部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
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
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行政院。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部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本部應以書面通知
申訴人,並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
故處理,並簽陳部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八、本部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部應命其迴避。於本部人事、主計、政風
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
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九、本部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
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
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
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
查驗。
(五)處理建議。
十二、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
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行政院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所屬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
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十三、本部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
副知行政院。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部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
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
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
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
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四、人事處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
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
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
關專業機構。
十五、本部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
益等作為。
十六、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部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
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
1.本部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技巧
等。
(二)主管人員:
1.前一款教育訓練。
2.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危
害預防等能力。
3.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1.前二款教育訓練。
2.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3.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4.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5.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
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十七、防護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
會議,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十八、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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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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