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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
發布機關: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
發布日期: |
113.12.20 |
發布字號: |
資安人字第113050073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稱本署)為保障本署職員執行職務之安
全,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等規定,積極防治處理
職場霸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係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
人員。
(二)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
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
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
重的身心壓力。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署職員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職場霸凌
事件。
本署首長涉及職場霸凌者,申訴人應向數位發展部提出申訴,其處理
程序依數位發展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署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加強
宣達職場霸凌之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
五、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提供職員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設置申訴
專責管道如下,並指派專人每日查收:
(一)申訴專線電話: 02-2380-8866
(二)申訴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署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六、本署應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申調小組),
負責受理及調查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申調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主任
秘書以上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員、社
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合計二至四人。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署申調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七、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
得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協
助填寫申訴書(附件二),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
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書面提出者,應填具申訴書(
附件二)向本署提出。
前項書面紀錄或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由代理人提出者,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三),並載明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地點、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言詞作成之紀錄或申訴書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三日內補正。
依第一項提出申訴者,應自知悉職場霸凌時起二年內提起,或自該行
為終了時五年內提起。
八、申訴人於申調小組做成決議前,得以撤回書(附件四)撤回其申訴;
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九、本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申調小組。申調小組
應轉請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確認是否
受理。但顯然有第十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簽奉召集人同意後,免
作成調查報告書及提申調小組審議,逕為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談。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給予
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
監督關係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調查訪談時得請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適當人員列席協助
說明,並作成紀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五)並
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申調小組審議。
(五)申調小組應對申訴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應
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如視情
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
行為發生或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
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申訴人如有誣告之事實並經證實者,應
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或單位
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經署長同意
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事件如發生重大人身安全侵害時,應同時通報檢警單位,
並通知家屬。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二)申訴不符第七點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完成補
正。
(三)逾第七點第五項規定之申訴期限。
(四)同一事由經審議決議確定或經申訴人撤回後,重複提出申請。
(五)對非屬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七)透過匿名電子郵件、加密電子郵件信箱或一次性電子郵件,提起申
訴。
十一、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知
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長依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兼。
十二、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小組申請
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署申調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處理、調查或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小組召集人命其迴避。
十三、本署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
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並視個案情節,
必要時於不影響機關業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
或採取停止指揮監督關係之措施。
十四、本署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
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或法律等需要者,本署得視當事人情況適時啟
動員工協助方案,轉介心理諮商、醫療機構或安排法律諮商。
十六、申調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
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七、申調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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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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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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