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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數位發展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數位發展部人事處 |
發布機關: |
數位發展部 |
發布日期: |
113.11.28 |
發布字號: |
數位人字第1130901803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數位發展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
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進而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職場霸凌
事件。
本部首長涉及職場霸凌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
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者,由本部受理申訴。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同仁間、
主管間或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
、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
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身心壓力。
四、本部應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並得利用集會及訓練課程等各種傳
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部於知悉職場霸凌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檢討及改善防治措施。
五、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提供員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設置申訴
管道如下:
(一)受理申訴單位:本部人事處,並指派專人每日查收申訴管道受理情
形。
(二)申訴專線電話:02-2380-0631
(三)申訴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部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六、本部應設職場霸凌防治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申調小組),負
責受理及調查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申調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
(派)兼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合計二至四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就本部職員遴
派兼任之。
七、申調小組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
得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
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前項紀錄(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並
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
、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
四)。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過程、內容
、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三
日內補正。
依第一項提出申訴者,應自知悉職場霸凌時起二年內提起,或自該行
為終了時五年內提起。
九、申訴人於申調小組作成決議前,得以撤回書(如附件五)撤回其申訴
;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十、申調小組審議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申調小組。申調小組
應轉請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確認是否
受理、進行調查及作成調查報告書,並提申調小組審議。但顯然有
第十二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簽奉召集人同意後,免作成調查報告
書及提申調小組審議,逕為不受理。
(二)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三)申調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
立者,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如調整職務或教育訓練等相關措施;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
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四)審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或單位
依規定辦理。
(五)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做成決議,必要時
經部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
答辯機會,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
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
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五)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
當之差別待遇。
十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二)申訴不符第八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三)逾第八點第五項規定之申訴期限。
(四)同一事由經審議決議確定。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
(七)透過匿名電子郵件、加密電子郵件信箱或一次性電子郵件,提起
申訴。
十三、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
容應予保密,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
,簽報部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四、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當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小組為之,並應為適
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部申調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處理、調查及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部申調小組命其迴避。
十五、申調小組對依第十點決議成立職場霸凌行為之員工,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作成懲處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
前項職場霸凌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者,應簽報部長核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本部對於申訴案件後續應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定確
實有效執行,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並得視職場霸凌
事件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醫
療機構或提供法律協助等,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七、申調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撰寫調查報告
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十八、申調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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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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