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船舶無線電臺使用頻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一、「船舶無線電臺使用頻率」(如附件)。 二、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無線電臺依本公告 使用之頻率,免經主管機關核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