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航空器無線電臺使用頻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航空器無線電臺使用頻率」(如附件)。 二、依「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告之航空器無線 電臺使用頻率僅專供收發與飛航有關之電信,不得做為其他用途;另 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航空器無線電臺依本公 告使用之頻率,免經主管機關核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