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推動數據公益
,擴大政府數據之流通及有效應用,降低數據近用門檻,促進社會、
經濟、環境永續發展,特訂定本適用原則。
二、各機關發展數據公益運作,將數據共享予民間運用,其個案計畫依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經行政院核定,且執行規劃
經數位發展部認定符合數據公益運作機制者,得函請財政部依規費法
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同意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
三、為促進數據創新及有效應用,各機關亦得以私法契約授權方式,與民
間為合理之約定,釋出政府數據,不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民間如涉
有商業營利行為,各機關得約定適當之回饋機制。
四、各機關提供數據共享,依規費法或其他法規訂定收費基準者,得參照
第二點規定,訂定減免費用相關基準,以鼓勵推動數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