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104 年 7 月 20 日
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
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
副 本:立法院(含附件)、司法院(含附件)、考試院(含附件)、監察院(含
附件)、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含附件)、行政院資訊處(含附件
)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發資字第 1
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