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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06 19: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五期特別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170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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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第五代行動通信(5G)發
    展策略,加速加量建設 5G 行動寬頻網路,打造適合 5G 服務創新的
    發展環境,厚植臺灣垂直應用產業基礎,實現智慧生活,以提升我國
    數位競爭力,特依行政院核定之「補助 5G 網路建設計畫」,訂定本
    要點。

二、依電信管理法完成電信事業登記,並提供 5G 行動寬頻服務之電信事
    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補助事項(包括補
    助類別、預算分配、補助項目、補助期間、補助內容、補助金額及受
    理申請完工查核日期及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一。

三、申請期間及程序:
(一)申請人得於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十日內,檢具建設計畫書,以
      電子公文交換、掛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以本
      部收發章戳為憑)方式,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另
      行公告申請補助期間。
(二)建設計畫書內應載明各補助案之名稱、依據、概述及維運規劃、內
      容、預算表、期程及預期效益。
(三)建設計畫書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者,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審查程序:
(一)本部為審查申請人所提建設計畫書等,得成立審查會議,就第四款
      所列項目進行審查,並提供補助額度建議。
(二)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五人,由本部指定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或
      資通訊領域專家學者三人及本部現職人員二人擔任,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應迴避而未
      迴避之情形者,本部得令其迴避。
(三)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並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審查委員審查申請人各類補助之建設計畫書,依據下列項目及權重
      評分:
      1.核心內容(百分之四十):補助案名稱、依據切合機關或民眾需
        求程度。
      2.策劃執行(百分之三十):補助案概述、規劃、期程合理性。
      3.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補助案可提升交通樞紐等 5G 訊號涵
        蓋、產業垂直應用或通訊網路韌性。
      4.補助金額(百分之十):補助案預算表編列合理性。
(五)補助案經審查委員評分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同意予以補助。
(六)申請人應配合審查會議調整補助案費用,或刪除補助案。
(七)申請人應依本部核定結果修正建設計畫書內容,並執行之。

五、核定補助案變更、展延或刪除:
(一)核定補助案於未減損預期效益下,調整其內容或預算表者,應以公
      文向本部申請變更,且調整之預算不得超出原核定預算金額上限;
      如係調整名稱、概述者,應於申報完工查核時敘明之,不受前段以
      公文報請變更之限制。
(二)核定補助案未能於原核定期程申請完工查核者,應於原核定期程內
      ,以公文向本部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三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
      請人之事由者,得再展延三個月,除海纜建設外,展延時間不得逾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三)核定補助案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進行建置,或有減損
      預期效益之情事,而有刪除之必要者,應以公文向本部申請,經本
      部同意後始得刪除之。

六、核撥補助及完工查核:
(一)核定補助案之補助金額採分期撥付:
      1.第一期撥付:申請人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以電子公文交換、掛
        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遞送(以本部收發章戳
        為憑)方式,檢具補助核定函影本、領據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向本部申請撥付核定之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案完工後,申請人應以電子公文交換、掛
        號郵遞(以郵戳為憑)、親送或委託他人遞送(以本部收發章戳
        為憑)提送完工報告向本部申請查核。經本部查核合格後,申請
        人應檢具最終補助核定函影本、領據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向
        本部申請撥付補助金額尾款。
(二)前款補助金額之撥付以本部核定之金額為上限。但實際建置費用低
      於建設計畫書所載經費者,應按比例核減撥付之。
(三)完工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
      1.覈實補助案:補助清冊及財產目錄(共構建設除外)、自評檢核
        表、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含主要設備完工照片)、完工經費收支
        報表(包括完工支出明細表及完工發票彙總表,並須檢附電子檔
        )、支用單據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人及其負責人(
        代表人)印章)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2.定額補助案:補助清冊、自評檢核表、建置完成成果報告、建置
        總成本發票明細表(含電子檔)、支用單據影本(需加蓋與正本
        相符章、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代表人)印章)及其他本部指定之
        文件。
      3.前二目支用單據開立日期範圍應為補助案核定日前一年度一月一
        日至補助案核定完工期程日止。
(四)核定補助案之現場完工查核按下列方式辦理:
      1.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定額補助之 5G 基地臺現場查核數量
        應占核定建設計畫書內補助數量至少百分之一以上;覈實補助者
        ,同一補助項目建置設備地點超過十處者,至少擇一處查核(未
        達十處者,擇一處)。
      2.垂直場域或重要產業發展區域之 5G 網路:現場查核數量應占核
        定建設計畫書內補助案數量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十案者,至
        少擇一案)。
      3.提升韌性之網路建設:同一補助項目建置設備地點超過十處者,
        至少擇一處查核(未達十處者,擇一處)。

七、輔導及管考:
(一)本要點之申請補助、完工報告及查核等書表資料格式由本部另行公
      告之。
(二)申請人於建置完成後,應依補助建設計畫書之後續維運規劃,定期
      巡檢維運以保持受補助設備於規劃期間內正常運作,必要時本部得
      要求申請人陳報其運作情形。
(三)申請人應配合本部召開會議、舉辦活動或說明會等涉及補助案相關
      事項,並依本部需求,提供補助案相關資料。
(四)申請人應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託單位辦理本要點所訂之申請、審查、
      查核等作業相關事項。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不予補助或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本部已撥付補助款者,應於本部通知期限內繳回該補助款:
      1.未於補助案核定期程內申請完工查核,或未依本部通知限期內補
        正完工報告者。
      2.經本部認定有減損補助案內容者。
      3.以相同設備重複申請本部或政府其他計畫補助,未列明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費用,或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者。
      4.補助案運作情形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費用等情
        事者。
      5.完工查核後核定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低於第一期撥付之金額,應依
        最終核定補助金額,繳回差額或於同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之補
        助案最終核定補助金額扣除之。
      6.補助案因民眾或地方機關陳情抗爭,經溝通協調無效者。
(二)申請人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
      部之監督。
(三)申請人應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本部得辦理抽查。申請人未
      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停止次一
      年度補助。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計畫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致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
      應配合調整補助案費用。
(六)5G  基地臺之國產品牌設備有通過資安檢測及入網測試者,本部於
      受理申請人補助時,應以附件二國產品牌設備補助金額比率上限級
      距表,核算申請人非垂直場域之 5G 基地臺補助金額上限。

九、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相關事項,申請人應配合前揭之專
    案辦公室辦理本要點所訂之申請、作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