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認定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
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中小條例)申請適用租稅
優惠、補助或獎勵,有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
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三年:如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如係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以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往前計算三年。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環境保護法律:指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飲用
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
(五)勞工法律:指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七)各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定之各
該法主管機關。
(八)原處分機關:指作成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處分之機關。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當年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補
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函請各法律主管機關查復該企業最近三年內有
無下列之違法情事,並說明違反之法律依據、違法期間,並提供相關
裁罰資料:
(一)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有構成環境保護法律、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認定之情節重大。
(三)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罰鍰;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前項所稱違法期間,應以違法行為發生日期為計算基準,如原處分機
關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發生日期者,以其檢查日期為計算基準。但違反
環境保護法律及勞工法律,以裁罰日期為計算基準。
四、為辦理本要點之認定,本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之。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由本部次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兼主
席,各法律主管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
表、專家、學者選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代表不得少於二人。
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非政府機關委員須有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與受審查企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審查會會議得請各法律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代表及受審查企業列
席或以書面提供陳述意見
五、審查會會議應就企業之違法情事,依產創條例及中小條例之意旨,考
量下列事項,綜合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
(一)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
(二)是否係可歸責於該企業之事由。
(三)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場所。
六、企業之違法情事經審查會會議認定屬情節重大者,其申請補助或獎勵
案,本部應予否准;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該企業獲得補助或獎勵原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法追回該企業所受領之利益;其涉及租稅優
惠者,應函知財政部依法辦理。
前項應追回所受領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稱,本部應於處分確定後,於
網站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