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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數授產策字第1142000362號 令
法規體系: 數位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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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認定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
    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中小條例)申請適用租稅
    優惠、補助或獎勵,有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
    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三年:如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如係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以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往前計算三年。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同一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環境保護法律:指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飲用
      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
(五)勞工法律:指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七)各法律主管機關:指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定之各
      該法主管機關。
(八)原處分機關:指作成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處分之機關。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當年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補
    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函請各法律主管機關查復該企業最近三年內有
    無下列之違法情事,並說明違反之法律依據、違法期間,並提供相關
    裁罰資料:
(一)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有構成環境保護法律、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認定之情節重大。
(三)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單次或累計被處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罰鍰;有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前項所稱違法期間,應以違法行為發生日期為計算基準,如原處分機
    關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發生日期者,以其檢查日期為計算基準。但違反
    環境保護法律及勞工法律,以裁罰日期為計算基準。

四、為辦理本要點之認定,本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之。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由本部次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兼主
    席,各法律主管機關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
    表、專家、學者選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代表不得少於二人。
    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非政府機關委員須有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與受審查企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審查會會議得請各法律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代表及受審查企業列
    席或以書面提供陳述意見

五、審查會會議應就企業之違法情事,依產創條例及中小條例之意旨,考
    量下列事項,綜合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
(一)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
(二)是否係可歸責於該企業之事由。
(三)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場所。

六、企業之違法情事經審查會會議認定屬情節重大者,其申請補助或獎勵
    案,本部應予否准;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該企業獲得補助或獎勵原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法追回該企業所受領之利益;其涉及租稅優
    惠者,應函知財政部依法辦理。
    前項應追回所受領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稱,本部應於處分確定後,於
    網站公開之。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