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4 0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數授資綜字第1151000092號 令
法規體系: 資通安全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數位發展部為推動資通安全業務,獎勵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之
    公務機關及人員,並執行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獎勵金支給
    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資安署)。

三、本要點受評對象如下: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以上之中央機關(構)、公法人、直轄
      市政府所屬資訊機關及縣(市)政府,並區分為下列三組:
      1.第一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  級之中央機關(構)及公法人
        。
      2.第二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之中央機關(構)及公法人
        。
      3.第三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以上之直轄市政府所屬資訊
        機關及縣(市)政府。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C  級以上公務機關之專職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現
      職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各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
      遴薦人員,未滿五百人者,得遴薦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
      得遴薦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遴薦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
      遴薦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四、評核項目如下: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法遵應辦事項執行情形。
(二)資通安全管理作業及業務配合執行情形。
(三)其他資通安全管理業務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五、資安署為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作業,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資安署自下列資格人員遴選並擬具建
    議名單,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陳報數位發展部核定
    後,由資安署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相關領域專家或學者。
    評核小組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六、評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評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評核小組委員對受評對象為同一或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或涉及本人、
    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人員,應自行迴避。

七、評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八、資安署為協助評核小組辦理與評核有關之作業,應成立工作小組,其
    成員由資安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九、資安署每年辦理一次評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受評機關
    或受評人員列席說明。受評機關及受評人員之遴選機關得提交業務創
    新績效書面報告,報告應由受評機關人員自行撰寫,不可委外辦理。
    評核程序如下:
(一)機關之評核項目及配分情形:
      1.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五
        。具客觀性指標之項目,由工作小組就受評機關於評核區間內業
        務執行情形辦理評分,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其餘項目由
        評核小組辦理評分,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五。
      2.第四點第三款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十五。由工作小
        組依業務創新績效書面報告中機關資安創新績效作為擬具初審意
        見。
(二)人員之評核項目及配分情形:
      1.第四點評核項目: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依受評人員任職
        機關於評核區間內業務執行情形,按第一款規定辦理評分;若機
        關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者,適用第三點第一款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為 B  級組別之評分方式。
      2.個人成效評核:占評核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由工作小組依業務
        創新績效書面報告中機關資安創新或具成效人員遴薦表擬具初審
        意見。
(三)前二款工作小組之評分結果及初審意見送評核小組供評核參考,評
      核小組應召開評核小組會議評定成績,並將成績送數位發展部核定
      。
(四)機關所送資料不全或不明確者,工作小組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則以認定未具備該項資料或資格,續
      行審查作業。

十、機關評核成績依第三點第一款所定組別分別進行評定,其總分為一百
    分,並分列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三)良: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普: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列等。

十一、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良等以上者,得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優等以上者,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依當年度遴薦情形擇優頒發獎座(牌),並給予適度獎勵
        金。
      前項第一款機關獎勵金,由獲獎機關按實際執行情形自定分配比例
      ,分配對象應包含機關資通安全長、資安(訊)主管及主要人員。
      第一項獎勵金之上限、比例及總額,依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業務績效
      評核獎勵金支給表規定辦理。
      資安署得函請相關機關對有功人員敘獎。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於資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三、評核小組之評核意見,得由資安署函送受評對象作為精進策勵或檢
      討改進之準據。

十四、受評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評核;於獲獎後發現,得撤銷
      其獲獎資格、追繳獎座(牌)及獎勵金:
  (一)事蹟不實、委外撰寫第九點所定書面報告、抄襲、侵害著作權或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二)同一事蹟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勵金。

十五、本要點所定評核細項、評核區間、獎勵名額、獎勵金額度及所需書
      表格式,由資安署每年公告之。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