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1 0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專業機構或法人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數位韌性字第11550007991號 令
法規體系: 韌性建設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之專業機構
    或法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無人機: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無人航空器
      。
(二)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機構:指經本部公告,辦理遙控無人機或遙控
      無人機群飛系統(以下簡稱群飛系統)之資安檢測,並出具資安檢
      測報告之專業機構或法人。

三、申請擔任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
    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 TAF)認證符合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標準,且其認可範圍包含遙控無人機
        資安檢測項目。
      2.經美國國際無人系統協會(Association for Uncrewed Vehicle
        Systems International ,以下簡稱 AUVSI)授權之在臺認證機
        構。
(三)未從事遙控無人機、群飛系統相關產品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相
      關業務。但國營事業、公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執行國防
      任務、軍事研發、受政府機關委辦或補助執行遙控無人機相關計畫
      者,不在此限。
(四)須設置四名以上專業人員,包含技術主管一名、報告簽署人一名及
      檢測人員二名。
    前項第四款之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主管:
      1.為公立、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機、電
        子、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2.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檢測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
      3.取得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訓練合格證書。
(二)報告簽署人:
      1.為公立、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機、電
        子、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2.具資通安全相關管理或檢測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
      3.具備本部資通安全署公告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 Certified
        Ethical Hacker(CEH) 或 CompTIA Security+  有效證照,且
        具備前述清單之下列有效證照之一:
     (1)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
          CISSP)。
     (2)Certified Penetration Tester(CPENT)。
     (3)Computer Hacking Forensic Investigator(CHFI)。
     (4)Systems Security Certified Practitioner(SSCP)。
     (5)OffSec Certified Professional(OSCP)。
(三)檢測人員:
      1.為公立、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機、電
        子、資訊工程、資訊管理或相關科系畢業。
      2.具資通安全相關檢測評估實務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
      3.具備前款第三目所列證照之一。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 TAF  核發其認可範圍包含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項目之
      認證證書影本,或美國 AUVSI  授權在臺認證機構之授權證明文件
      影本。
(四)前點第一項第四款專業人員符合前點第二項條件之資料。
(五)申請人之部門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六)遙控無人機之資安檢測作業程序。資安檢測業務含群飛系統者,應
      一併提供群飛系統之資安檢測作業程序。
(七)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實績或預檢測之測試報告或其他佐證資料。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資料。
    前項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本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一個月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部為辦理第一項審查,得向申請人調閱及查核相關文件,並得派員
    實地查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
    經完成締約之申請人,本部公告為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機構。
    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以公告:
(一)依行政契約有暫停辦理檢測作業之事由,或暫停辦理檢測作業之事
      由已消滅。
(二)行政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約或不准予續約。
(三)終止行政契約事由發生。

六、前點行政契約之期間為三年。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
    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機構得申請續約。經本部依第四點規定審核通過
    者,准予續約,續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三年。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