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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05.05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主旨: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即日日生效。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數位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八年以上相關專業經驗。
二: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三: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四:具有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之產品或服務所需專業,除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外,曾獲國內外經數位發展部認可競賽之得獎,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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